第1114章 行动上的巨人和矮子(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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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枫和王馨是截然相反的两类人。
叶枫是嘴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王馨是嘴上的矮子,行动上的巨人,在上午跟叶枫谈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下午她就把方案全部制作出来了。
叶枫看了之后才发现,王馨的方案做的极其的专业和详细,除了上午说的权益结算方式以及现金结算方式,还把标的股权来源,数量建议,以及公司法写了上去。
股权来源:1,向现有股东收购,2,股权转让,3,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1,《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所回购的股份应在一年之内转让给职工,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注意:是发行股份而不是实缴股份),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支出。”
2,《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公司法》规定:“原股东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购权。”
处理方式:a,公司章程规定,明确用于股权激励的新增资本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b,公司股东会就股权激励事项单独表决放弃优先权,前者更稳定。
下面是详细的两种股权激励所需配套文件。
类如:《澜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澜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澜山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协议书》。
下面还有《激励对象xxx的绩效考核书面报告》以及《激励对象承诺书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等。
王馨企划案写的简单明了,哪怕是叶枫对股份制不是很懂的人也能轻易看懂,接着两人又对高层领导的股权激励做出了讨论,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c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叶枫的理解是套娃模式,被奖励股权激励的员工在职期间,每满一年,员工可行使1/4的期权总额,如果你这个时候离职了,那么对不起,剩下的3/4股权,公司要收回了。
那么这个时候无论哪个员工离职都会觉得有点可惜,再多熬一年,就又可以解锁1/4,这么熬下来,4年时间就过去了,中途再奖励他一些股权的话,那么将再次套娃成功。
很无解的一个奖励机制。
要知道人最怕的不是赚不到钱,而是怕丢钱,会觉得可惜,提前离职,不能兑现的股权被公司收回,不就跟丢钱一样吗?
等叶枫和王馨对股权企划书全部讨论完毕之后,叶枫是真的被王馨的工作能力折服了,颇有点“馨姐铁血真汉子,肩上能站人,臀上能跑马”的风范。
对此,词汇量比较匮乏的叶枫除了卧槽,牛比,也想不出啥形容词来形容王馨的强悍了,要知道王馨之前可没在国内任职过,她刚从斯坦福大学毕业,就走了大学华人圈的关系,通过杨致远进了硅谷雅虎总部,一直到副总裁位置,然后被叶枫邀请了之后才回到国内,而她在业务繁忙的期间,竟然能够这么快的结合国内《公司法》把股权企划书做的这么漂亮。
这真的除了牛比,没其它形容词了。
因为叶枫很清楚,这社会有着太多太多眼高手低的人了,尤其是在06年这个时间节点,但凡一个从国外留学回来的人,都是一副牛逼哄哄的样子,结果真让他上手,业务能力还不如一个从底层一层一层爬起来的员工。
具体方案,叶枫和王馨就这样定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