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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8章 陪审团意见不一致(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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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晓淇面色苍白,对于媒体抛过来的问题,无心应付。匆忙进入法庭内。

**********

开庭后,首先是原告方律师陈述。

原告律师坚持否认莫晓淇与陶灵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陶灵思的亲身生母亲,即原告方姚恋子女士健在,并且绝对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孩子。所以,以上三点,都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被告方莫晓淇女士,到开庭的今天还不满三十周岁,何况五年前。并且,陶女士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司职员,对于她是否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也非常值得怀疑。

原告律师咄咄逼人的气势,让原本脸色苍白的莫晓淇,更显无助。桌下交缠的手,指节越发僵硬。

被告方律师先针对原告律师提出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条件不成立进行一一辩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六年前,原告方姚恋子女士的亲生母亲虞春女士,把一名刚出生的女婴,送到甬城永安福利院。提出送养。并且强烈要求福利院不得泄漏送养人的信息。永安福利院作为合法的社会福利院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莫晓淇女士虽然年龄没有达到三十岁,但她在收养之前,已经与游远先生结婚,属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游远先生作为念城集团继承人,不存在经济能力不足以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情况。

……

原告律师一直强调原告方的不知情,以及与被收养人的血缘关系。而被告律师大打感情牌,强调收养方与被收养方五年来的深厚感情。

几番交战,原告与被告双方相持不下,现场的气氛一度凝滞。

陪审团意见不一致,有人支持血缘关系,有人主张情义至上。几乎是对半倒。

法官只好宣布休庭二十分钟。

**********

姚恋子看着走向露台的两个背影,相依相偎,心里刺痛。

“在这里透口气,我去买两杯热饮。”秦海啸对莫晓淇宽慰了一番,转身走出露台。

姚恋子闪躲起来。一直看着秦海啸下来,才悄悄地进入露台。

“这里的冬天,比起北京,空气好多了。”姚恋子闭上眼睛,深深地吸了口气,再缓缓地吐出。

莫晓淇听到声音,回望,表情一滞。她有些不敢面对恋子,似乎觉得自己做了什么亏心事。想到思思,心里一横。

“恋子,思思已经跟我生活了五年。这五年里,我们一直相依为命。我不能没有她,她也不能没有我。”声音里有一丝颤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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