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四百四十四章 变化二(2 / 2)
对于很多的年轻人来说,淫贼这种职业,坏人清白,让人生不如死,甚至因此自尽的,更是比比皆是,当然是应该被斩尽杀绝的对象……
但是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大侠来说,他们却很清楚,淫贼本身其实是罪不至死的,处理淫贼最好的方法,就是将他们直接阉割……
对于女子来说,清白被毁是很大的打击,甚至可以说是生不如死,但是究竟是生还是死,说到底还是看女子自己的心性而定的,也就是说,淫贼的行为,本质上是不会直接导致女子死亡的,而女子选择轻生,说到底也只是心理素质上的问题而已……
那么同样的道理,如果对于女子来说,清白被毁自然是一件生不如死的事情,那么对于男子来说,同样生不如死的事情,就自然是被阉割了,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阉割无疑是对于淫贼来说,最大的一种惩罚,这种惩罚本身,甚至比直接杀了对方还要来得重得多!
至于如果淫贼自己承受不了心理打击,最终选择自杀了,那也只是淫贼自己的心理素质不行而已,和阉割这个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说到底,这样的惩罚和罪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才是真正匹配的……
很简单的道理……
淫贼即使是罪大恶极,但是他们的罪名再大,不可能和那些江洋大盗相提并论……
这是很简单的道理……
淫贼最多毁人清白,但是至少不会置人于死地,但是对于江洋大盗们来说,毁人清白只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杀人放火对于他们简直就是家常便饭的事情……
如果面对淫贼都要处死。那么那些背负着更多人命的江洋大盗又要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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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幻境。
其实,这也是一种秩序的体现!
要知道,犯罪者犯罪。根据所犯罪行的不同,往往最终的刑罚也会各不相同……
就像是古代的时候,只要有人谋反,那么就是妥妥的诛九族,这就是属于是最重的一种刑罚了……
而更次一等的,就像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又或者是流放充军,各种各样的刑罚,往往会对应各种各样的罪行。罪行和刑罚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很重要的!
如果所有的罪行被统一死刑,那么犯罪者就可能会尽可能的选择更加重的罪行去犯罪,就像是如果贩毒和抢劫是同样的罪名,那么绝大多数的犯罪者恐怕都会去贩毒而不是去抢劫。要知道。同样的犯罪,前者的利益远比后者来得高得多!
如果那些小偷小摸的罪行都被定比较轻的惩罚,那么小偷小摸的犯罪者的数量就会自然而然的多起来……
而也就是因为如此,所以制定律法,往往是一个国家非常重要的事情……
律法制定的越是合理,分级越是明确,往往会选择铤而走险的人也就越少……
而反之,律法在某一方面制定的越是宽松。那么这一方面的犯罪者数量也就会越是庞大……
这也就是秩序的力量所在了!
其实,很多时候。法律的制定,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人们对于天道和人道的理解和认知……
尤其是人道,如果懂得正确的判断每一种犯罪行为对于人道的伤害,那么就能够很轻松的完成量刑,让每一种罪名,都有最合适的刑罚,这样人道就能够始终维持下去……
当然,越是犯罪者越是多的时候,律法往往也就越是严峻,就像是古代的时候,动不动就要抄家灭族又或者动不动就要把人变为奴隶……
小偷偷了东西,被活活打死的不在少数,即使没有打死,打断手脚也是常事……
这样的律法,自然是比较粗矿的,但是粗矿也有粗矿的好处……
很多时候,律法越是严峻,犯罪者的数量也就越少……
所谓的乱世必用重典,就是这样的道理……
其实在国内,在犯罪分子猖獗的时候,也曾经进行过所谓的严打,基本上上在严打过后,社会风气往往都会有非常显著的提升……
而越是到现代社会,法律也往往会显得越是宽容……
这种宽容本身,其实还是建立在犯罪者基数比较少的基础之上……
如果当犯罪者数量提升到一定的规模之后,自然是免不了要再严打几轮的……
律法的漏洞,就会是不可避免的……
即使是现代的很多律法,比起古代来说,已经完善很多,但是却依然还是会有许许多多的漏洞和不符合人情的地方存在……
简单来说,像是贩卖人口之类的犯罪行为,其实可以算得上是最严重的一种罪行了,一次贩卖人口的行为,往往就意味着对于一个家庭巨大的打击,这种打击,可以说是远远超过身体上的打击的,直接对于作用于精神的打击……
基本上来说,贩卖人口这样的行为,是属于典型的应该被直接无条件死刑的犯罪行为,甚至即使是作为相对“无辜”的买入一方,也应该要承担很大程度上的法律责任……
明明知道因为自己买了一个孩子,会让另外一个家庭陷入巨大的绝望和痛苦之中,却依然还是进行这样的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上来说,都算不上什么好人,无论他们对孩子多好,都不可能弥补他们在这件事情犯下的巨大罪责……
而法律在这一块上,制定的很多法规,显然还是有一定的缺失的……
事实上,人口贩子往往是很难被抓获的,被拐卖的人口,也往往很难找得回来,也就是因为如此,所以这一类的犯罪,最理想的状况,就是抓到一个枪毙一个,但凡是知情不报的,包庇犯罪的,全部都应该给于一定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做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同样的道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也是如此,要么就是索性让未成人的父母承担犯罪责任,要么就是让未成年人自己承担犯罪责任,要么就是把唆使未成人犯罪的人绳之以法,让他们承担三倍甚至五倍的刑罚……
这个世界上,人做错了事情,总是需要有人去负责的,不可能因为年轻就不需要负责,即使因为年轻不需要负责,也总要有一个能够负责的人站出来去负责,这也是体现司法制度真正公平的地方所在……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种各样的旧问题总有能够解决的一天,但是同样的,各种各样的新问题,也总是会层出不绝的不断产生……
矛与盾之间的矛盾,永远都不可能真正意义上的停止下来!
和司法制度一样,人道之中的所有秩序和制度,本质上来说,其实都是源于这个世界的本质的规则……
一个人,懂得的道理越是多,他们能够制定出来的规则也就越是完善,越是健全!
而所谓的诸子百家,其实每一个学派,都有他们安身立命的对于世界的认知,由于认知的规则不同,所以他们认同的行为模式和社会秩序也会有或多或少的差异……(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