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章:防卫过当的事实证据确凿(2 / 2)
“再次,人身危险性方面。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应从行为人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c犯罪后的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把握。”“人在醉酒状态下易出现情绪兴奋c行为失控等表现,醉酒杀人犯罪,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事前没有任何矛盾的情况下突然发生,行为人多系初犯,酒醒后懊悔不已,因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
“而原告方天翼,韦大苟两人,此前并无犯罪前科,此次系初犯,是符合从轻处理条件的,被告故意开车撞伤受害者,明显带有报复性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的范畴,应当获得重判!”
“我只知道,被告付晓琴虽然暂时摆脱了原告方六人的控制,但六人当时并没有失去行动力,而且处于醉酒后的兴奋状态,被告仍然处于极度危险之中。”
“这个时候的被告,无疑是十分紧张的,遇到了拦路者,就算原告方律师所说的是事实,被告在这一次的事件中并不负主要责任,但大家觉得,被告付晓琴,此时还能冷静的思考,要不要开车去撞两位原告的问题吗?”
“还是说,被告应该留下来,等着对方追过来,再将她从车上拖下去,实施一次成功的侵犯过程。”
双方律师都是深镇知名的大律师,一方认为被告是故意报复性的杀人,一方认为被告是在自卫反击,造成两名原告重度伤残,不应该负有刑事责任。
围绕这个问题,两人针锋相对的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不过很显然,辩论的结果,对付晓琴非常不利。
主要的原因是,付
晓琴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原告方六人,对付晓琴实施的强行侵犯,并没有成功,而原告方有两人,被付晓琴开车撞成了重度伤残,则是事实。
而且,法律也确实的规定了,在没有正在受侵犯的时候,就不算是自卫反击。
所以在这一点上,付晓琴是很吃亏的。
在经过休庭之后,再次开庭的时候,主审法官对陪审团成员问道:“各位陪审团成员,你们协商后的结果出来了没有?”
“出来了!根据我们陪审团的协商后,一致裁定被告付晓琴,故意谋杀罪名不成立,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付晓琴有故意杀人的理由。”
“但被告付晓琴,在开车撞人时,并不是正在受到侵犯时,所以明显有点防卫过当,而且事实证据确凿,应当判定为防卫过当,以上的结果,是我们所有陪审团成员的一致裁定。”
“好!”
“下面由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被告人,你是否还有什么要说的,或者是有什么新的证据,证明你当时正在遭受到危险,有不得不开车撞人的理由。”